本文目录一览:
- 1、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什么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
- 2、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3条内容
- 3、个人信息保护法内容是什么
- 4、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哪些个人信息权利
- 5、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处理前告知的事项包括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什么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进一步细分为一般个人信息和敏感个人信息。敏感个人信息是指一旦泄露或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如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以及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被称为敏感个人信息。以下是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详细解释:定义与特征:敏感个人信息具有特殊的敏感性,一旦被泄露或非法使用,可能对自然人的核心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进一步细分为一般个人信息和敏感个人信息。敏感个人信息是指一旦泄露或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3条内容
1、第二十三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其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接收方应当在上述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等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2、有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五条: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个人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前基于个人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
3、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5条赋予个人权利,可以在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后撤回同意。这意味着,即使您在借款合同中同意将个人信息用于催收目的,您也有权要求停止这种处理。当您这样做时,债权人必须遵守您的要求,不得继续将您的信息委托给第三方进行催收。
4、《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5条:负债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同意债权方将欠款信息委托第三方公司催收的,有权要求撤回授权,且债权方不得拒绝。这一规定赋予负债人对个人信息处理的自主决定权,防止个人信息被过度或不当使用。
5、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5条,你签字同意债权方将你的欠款信息委托给第三方公司进行催收,但你可以随时要求撤回授权,第三方必须遵守。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3条,债权方在将你的个人信息提交给第三方进行催收时,必须明确告知你第三方信息,并取得你的同意。
6、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五条,当个人信息是基于个人同意而被处理时,个人有权随时撤回其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有责任提供简单的撤回方式。即便个人撤回了同意,之前基于同意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仍然有效。
个人信息保护法内容是什么
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一部旨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的法律。它通过一系列规定,确保个人信息在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存储和披露等方面不被滥用、泄露或侵犯。其主要内容包括: 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必须经过个人同意:并且要明确告知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目的、范围和方法,确保个人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信息的收集和使用。
第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该法所保护的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法律主观: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包括了以下相关内容: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
被侵犯个人信息的公民多为房产购买人、电商消费者、车辆购买人等身份,这样的人群普遍防范意识不强或处在情势紧急的特殊阶段。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哪些个人信息权利
第十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核心权利、其他重要权利和权利救济三方面。核心权利知情权与决定权:个人有权知晓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方式、范围等,可决定是否及如何处理个人信息,还有权限制或拒绝他人非法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个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允许他人处理其个人信息,包括是否同意收集、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处理行为。例如,在下载应用程序时,用户有权选择是否授权该应用获取其通讯录、位置等敏感信息;在接受服务时,用户也有权拒绝商家将其个人信息用于营销推广等非必要目的。
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处理前告知的事项包括
1、《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处理前告知的事项包括: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个人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首先,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是告知事项中的基础内容。
2、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基本信息需明确告知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名称或姓名,以及联系方式(如地址、电话、电子邮箱等)。这一要求旨在确保个人能够直接联系处理者,行使查询、更正、删除等权利,或就信息处理问题提出异议。例如,若某APP收集用户数据,需在隐私政策中清晰标注运营主体名称及客服联系方式。
3、《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第十七条建立了处理个人信息的事前告知制度,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相关事项,包括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向个人告知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处理目的、方式和范围依据第七条,个人信息处理者需遵循公开、透明原则,明确告知个人其信息处理的具体目的、处理方式及处理范围。
5、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敏感信息时,应当向个人告知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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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不错《个人信息保护法要点(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亮点)》内容很有帮助